立法院本周三排審「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。依經濟部規畫,此次修法將明訂契約容量在5,000 kW(瓩)以上的「用電大戶」,強制設置自有發電設備和儲能設備,估計約有400多家半導體、光電、鋼鐵、石化,以及AI資料中心受影響。
能源署官員說明,這項修法旨意為提升能源用戶,如半導體及大型資料中心等產業之能源自給能力,降低其對電網之過度依賴,因此在能源管理法第10條增訂第四項規定,明定能源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,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,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。簡言之,希望用電大戶能源自給自足,不要單面依賴台電供電,達到穩定電網、穩定供電目標。
至於所謂「用電大戶」、以及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,官員說,待修法完成後,將在子法中討論。據了解,「用電大戶」將採「契約容量在 5,000 kW(瓩)以上」之定義,目前約有500多個電號,扣除學校、醫院後,實際企業約有400多家,涵蓋半導體、面板、紡織、鋼鐵、水泥等產業,以及AIDC。
事實上目前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以及子法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》,已明訂用電大戶須建置契約容量10%的再生能源義務。這次則是修正「能源管理法」,再次明訂用電大戶須強制設置自有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。
官員說明,用電大戶建置契約容量10%的再生能源係基於企業社會責任、永續發展,業者可以在「自行建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、設置儲能、購買綠電憑證、繳代金」等四擇一。至於「能源管理法」則是為了強化用電大戶自給自足能力、降低對電網依賴,用電大戶須「設置自有發電設備和儲能設備」,兩者都要做,希望業者自己發電、儲電以調度電力。
同時,這次修法亦訂有罰則,若用電大戶未依法設置自有發電設備、儲能設備,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;屆期未完成改善者,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,並再令其限期改善;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,按次處罰。